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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关于进一步鼓励淘汰黄标车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 发布时间:2017-11-07 10:59

关于进一步鼓励淘汰黄标车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单位:
       为了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进一步鼓励淘汰黄标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并取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者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前淘汰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黄标车,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的,给予适当补贴。
       二、补贴范围及条件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大兴安岭地区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其所有人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补贴政策。  
       下列黄标车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财政供养单位所属的黄标车(财政供养单位是指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三)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五)转籍到外地的黄标车。
       三、补贴标准
自愿提前淘汰报废的黄标车,按照车辆类型,注册登记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
       四、办理机构
       淘汰黄标车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黄标车淘汰补贴相关业务。办公地点:地区设在行政审批大厅;各县、区、林业局自行设立淘汰黄标车服务中心。
       五、申领补贴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黄标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四)由委托人代理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黄标车所有人书面委托书及公证书(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黄标车所有人申领补贴的,应当按规定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六、申领补贴程序
       (一)黄标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负责淘汰黄标车工作的环保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环保部门审核后出具《黄标车认定表》。
       (二)申请人持《黄标车认定表》,将经认定的黄标车送至报废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再持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履行报废、注销程序后,申请人持《黄标车认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到淘汰黄标车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并填写《黄标车淘汰补助审批表》,由公安交警、环保、商务、财政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到财政窗口领取并填写《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申请表》,财政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转入黄标车所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淘汰黄标车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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